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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政策解读

2021-07-13 09:34 来源:农业农村厅 浏览击量:

                                         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

一、《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2014年,原农业厅制定《四川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试行)》,为开展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提供了依据保障,构建形成了我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县、市、省、国家“四级联创”体系。2018年7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2019年9月,中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部委印发《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11月,农业农村部等9部委印发《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对国家示范社评定监测工作作出新的规定、提出新的要求。

2020年底,全省农民合作社总数超过10万家,产业类型日趋多样、合作内容不断丰富、服务带动能力持续提升,但也存在组织机构与章程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与盈余分配不规范、经营实力和联农带农能力不强等问题。同时,经过几年实践运行,原《试行办法》在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的建设条件、评定及监测标准、评定及监测方式等方面,与国家政策规定衔接不紧密,与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不适应。因此,为了提高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与监测工作的规范性、连续性和合理性,加强动态管理、实行优胜汰劣,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修订原《试行办法》很有必要。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

3.《关于印发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9〕5号)。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18条,包括总则、标准、申报、评定、监测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1-4条)。包括修订目的与依据、省级示范社的界定、开展评定及监测应当遵循的原则、评定及监测工作采取的方式等。

第二章标准(第5-6条)。包括明确申报资格、评定和监测的基本条件和标准、政策倾斜对象等。申报省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应是市级示范社,依法登记设立且运行2年以上,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税务机关登记信息正常,纳税信用等级不能为D级;实行民主管理,组织机构健全;财务管理规范,成员账户健全;经济实力较强,出资总额、固定资产、年经营收入达到规定要求,资产大于负债,近两年无连续亏损;服务成效明显,成员数量需符合规定,成员收入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收入20%以上;产品(服务)质量优,开展品牌创建;社会声誉良好,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无不良记录。

第三章申报程序(第7-9条)。包括申报应提交的材料、申报流程等。农民合作社自愿向登记注册地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汇总后正式行文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推荐;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汇总后正式行文向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四章评定流程(第10条)。包括规定省级示范社每2年评定一次及评定程序。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省级示范社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候选名单和复核意见;省联席会议审定通过后,将评审结果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农民合作社,及时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合作社,获得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称号,由省联席会议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发文公布;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省级示范社名单汇总,建立省级示范社名录。

第五章监测(第11-13条)。包括规定实行动态监测制度、监测周期和范围、监测程序、监测结果发布等。监测程序与评定程序相同。省级示范社实行2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监测年份前2年评定的省级示范社不纳入监测范围。监测不合格的或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其省级示范社资格,除名后2年内不得再行申报省级示范社。

第六章附则(第14-18条)。包括取消资格的情形、评定后变更名称的处置、实施周期、解释权限等,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省级示范社取消其资格,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并相应减少其所在市(州)省级示范社申报名额。明确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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