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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问答(八)

2021-12-24 15:55 来源:水产局 浏览击量:
34、问:为什么要对长江实施禁渔区、禁渔期?
答:长江是世界上水生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河流之一,但在过去几十年快速、粗放的经济发展模式下,长江的水域环境破坏的越来越严重。目前,长江生物完整性指数已经到了最差的“无鱼”等级,所以实行禁捕,让长江休养生息,迫在眉睫。

35、问:实施禁渔区、禁渔期有什么意义?
答:实施禁渔区、禁渔期制度是国家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之举,是保护资源环境的长远之举,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一是国家保护资源环境的战略措施,实施禁渔区、禁渔期制度,有利于保护繁殖亲鱼和幼鱼,恢复渔业资源。二是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措施,实施禁渔区、禁渔期制度,有利于保护、增殖长江的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态环境的平衡,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措施。

36、问:为什么长江禁渔期限为十年?
答:因为以“青、草、鲢、鳙”鱼四大家鱼为代表,长江主要经济鱼类性成熟的时间是3-4年,10年禁渔将使这些鱼类有2-3个世代繁衍。再加上控制捕捞,特别是电鱼,将使长江渔业资源得到恢复,至少能持续提升产卵量。

37、问:长江流域何时开始禁渔?
答:自2020年1月1日零时起,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332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最迟自2021年1月1日零时起,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实行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38、问:长江禁渔后可否休闲垂钓?
答:根据农业农村部农长渔发[11]号文件,市民可在市内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外,按一人最多允许使用1杆、一钓进行休闲性垂钓,禁止生产性、破坏性、盈利性垂钓,禁止垂钓渔获物上市交易。

39、问:哪些捕捞行为和捕捞渔具被禁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40、问:违反规定在禁捕区、禁捕期从事捕捞活动的,如何处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问:违反规定在禁捕区、禁捕期从事捕捞活动构成犯罪的,如何处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42、问:违反规定在禁捕区、禁捕期使用捕捞渔具的,如何处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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